公共场所卫生许可(足浴) 一、准入基本要求 1、用于经营足浴部分的面积≥50㎡; 2、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专间并配备消毒柜、紫外线消毒灯; 3、有有效的公共用品用具保洁措施,有布草间(柜); 4、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上岗; 5、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设有禁止吸烟警语或标志; 6、有有效的预防控制蚊、蝇、蟑螂及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; 7、有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; 8、需提供合格的公共场所检测报告; 9、其他未尽事项请向卫生局窗口咨询。 二、申报资料 1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; 2、法定代表人/负责人有效身份证(验原件,收复印件); 3、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(没有房产证请到街道开具地址证明,房产证上面的地址和现在地址门牌对不上,请出示门牌证或到街道开地址证明,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要与户主签); 4、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(若首次开店者,请先到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单位名称) 或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或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(验原件,收复印件) ; 5、所有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 (验原件,收复印件); 6、经营场所平面图 (需注明长*宽m); 7、非法定代表人/负责人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; 8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(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平方米需提供此检测报告); 9、原《卫生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 (首次开店者,不需要提供)。 三、审批程序 1、到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首次开店者); 2、取得健康证; 3、到卫生局窗口领取申请表等表格; 4、提交表格、资料,受理,现场审查; 5、符合卫生要求窗口发证。 四、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:86968363 五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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